可燃氣體報警器目前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yè)。對于不同的應用工藝點和不同類型的可燃氣體檢測,安裝高度、位置和間距可能有所不同。目前,設計院和安監(jiān)局評價設計的主要依據(jù)是《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50493-2019。雖然本標準適用于石油石化,但基本上整個行業(yè)都是以此為標準設計的,部分安裝設計標準摘錄如下:
4.2 個生產(chǎn)設施
4.2.1 釋放源位于露天或露天廠房布置的設備區(qū)域,可燃氣體報警器與其覆蓋范圍內任何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10m。有毒氣體報警裝置與其覆蓋范圍內的任何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4m。
4.2.2 釋放源位于封閉車間或局部通風不良的部分開放車間??扇細怏w報警儀與其覆蓋范圍內的任何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5m;有毒氣體報警儀與其覆蓋范圍內的任何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2m。
4.2.3 可燃氣體或比空氣輕的有毒氣體的釋放源位于密閉或部分通風的半開放式車間。除了釋放源上方的探測器外,還應在車間內氣體易積聚的最高點安裝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報警裝置。
4.3 個存儲設施
4.3.1 產(chǎn)生液化碳氫化合物、A-B、B-A類液體等可燃氣體的儲液罐的防火堤應安裝探測器。可燃氣體報警儀與其覆蓋范圍內的任何釋放源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0m。有毒氣體報警裝置與其覆蓋范圍內的任何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4m。
4.3.2 液化烴、A-B、B-A和液體的裝卸設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對于鐵路裝卸托盤,地面上的每個停車位均應安裝探測器,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應為不大于10m; 2 裝卸車吊車位與卡車裝卸站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大于10m。
4.3.3 裝卸設施泵或壓縮機區(qū)域的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標準4.2節(jié)的規(guī)定。
4.3.4 液化烴加注站的探測器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在密閉或半開的瓶裝室內,加注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且探測器應為5m~7.5m; 2 密閉或半開瓶貯藏應符合本標準4.2.2條的規(guī)定;開瓶庫應設置 周圍長度之和小于 15m 時應安裝 1 個檢測器; 3、緩沖罐或閥組的排水口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應為5m~7.5m。
4.3.5 在封閉式或半開放式氫氣瓶充裝室,應在室內最高處加裝口上方氣體容易滯留的地方安裝檢測儀。 4.3.6 對于可能排放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應在距輸油臂水平面10m范圍內安裝探測器。 4.3.7 其他儲存、運輸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儲運設施、可燃氣體報警器和/或有毒氣體報警器,應符合第4.2節(jié)的規(guī)定。此標準設置。
4.4 其他易燃、有毒氣體擴散、積聚的場所
4.4.1 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應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探測器與加熱爐邊緣的水平距離應為5m~10m。當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有不燃材料實墻時,應在靠近釋放源的實墻一側安裝探測器。
4.4.2 位于爆炸危險區(qū)2區(qū)的在線分析儀器室應配備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報警裝置,氧氣同時配備探測器。
4.4.3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可能進入建筑物的地方,如控制室和機柜之間的空調新風口,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應安裝報警裝置。
4.4.4 當有人進入檢查作業(yè),可能在工藝閥井、管溝等場所積聚可燃氣體或比空氣重的有毒氣體時,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應該安裝警報器。
6.1 探頭安裝
6.1.1 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維護的地方。探測器安裝場所與周圍工藝管道或設備的間隙不宜小于0.5m。
6.1.2 檢測可燃氣體或比空氣重的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應距離檢測器0.3m~0.6m地板(或地板);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應在釋放源上方2.0m以內。檢測可燃氣體或略重于空氣的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應低于釋放源0.5m~1.0m;檢測可燃氣體或比空氣稍輕的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應高于釋放源0.5m~1.0m。
6.1.3 環(huán)境氧檢測儀的安裝高度應距離地面或地面1.5m~2.0m。
6.1.4線可燃氣體報警器應安裝在開闊的大環(huán)境中,其探測區(qū)域長度不應大于100m。